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的,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查清情况,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要作出辞退、责令辞职或者给予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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