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细则
发布日期: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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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