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党风廉政建设细则

发布日期:2010-05-04 来源:
 

领导班子和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职责,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按《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包括“责任范围”中所述“负总责”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以下相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按《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按《规定》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具有上述情形之、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按《规定》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按《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