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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08-11-27 来源: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对极少数违反学生纪律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第二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年纪组长提出处分意见,报政教处研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报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报上级教委审批。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校内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条: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一个学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交年级组长,经政教处审查研究决定,申请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须上报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第四条:对旷课学校的处分

1、        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20节至一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35节以上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        连续旷课二周以上,经动员教育不返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自动退学处理。

4、        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        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包括舞弊未遂)者,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2、        考试中偶有交头接耳、做手势对答案、偷看别人试卷、协同传递字条、或有意让对方偷看及其他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考试中有意夹带课本、纸条、传递或交换抄袭试卷答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4、        多科作弊或多次作弊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5、        偷窃试卷、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对偷窃、勒索钱物学生的处分

1、        偷窃价值小,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事严重警告处分。

2、        偷窃价值在10元以上、100以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偷窃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以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        对敲诈、勒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        对多次偷窃,屡教不改的以及指引校外人员进校作案的要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6、        凡有偷窃、勒索钱物行为者,除给予上述相应处分外,均应退还全部钱物。

第七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        因小事引起吵架以至动手,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        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        策划挑动他人打架,干拢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凡指引外校人员进校闹事的,给予从重处罚。

5、        争吵中亮出凶器,或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使用凶器造成恶果的从重处罚。

6、        凡因打架致人伤残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应负责赔偿医药费和营养费。

第八条:对赌博、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1、        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2、        经查实,在校内外抽烟、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其他同学抽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对违反纪律喝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破坏公物污损校园环境学生的处分

1、        故意破坏公物者,除按有关管理规定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        故意在教室、宿舍、走廊等处墙壁上留下鞋迹、球印或以墨水、颜料、粉笔有意污损校园环境者,给予警告、严重处分。

3、        故意在校园、教室内外、宿舍内外乱扔各种废弃物(各种食品和饮料包装袋、包装纸、饮料罐、果皮、果壳及其他纸屑物等)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在教室、走廊过道随地吐痰,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者,给警告处分。

第十条:对寄宿生违纪的处分

寄宿生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一条:凡同时犯有以上两顶以上错误,按处分等级高的一项加一等给予处分。受过处分未撤销又再违犯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对各种违纪行为,学生均有劝阻并如实向教师或有关部门报告之责任。若故意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影响正常调查工作的,社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受校纪处分的,在处分撤销前,不得入团,不得评为三好学生;担任班委以上干部或已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凡受记过以上校纪处分的,应撤销其职务和称号;七、八年级因考试违纪舞弊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因其他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九年级毕业时不得享受推荐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