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七中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市七中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以下考勤制度。
1、实行坐班签到制:上午签到时间为7:50到8:30,下午签到时间为夏季1:50—2:30,冬季1:40—2:30,上午第一节有课的老师,上午可以不签到,女教师在哺乳期内(从出生之日起到满一岁为止),上班可以不签到,但必须个人提出申请。哺乳期女职工必须参加学校统一集会。
2、在正常工作日内,对让他人代签到或代他人签到者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3、签到迟到30分钟以内按迟到处理,签到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4、每个月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者,从第4次开始,每次扣5元。旷工一次扣除5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的绩效工资;连续旷工5天,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待岗处理。
5、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教师旷课一节扣20元(没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者,视为旷课,旷课教师同时视为旷工)。
6、教职工集会(全校教职工会议,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元,无故缺席一次扣20元。
7、上班时限内,需请假的教职工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妥善处理好工作后方能离校,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自行离校者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须由本人向相关领导口头请假,并请人代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另外,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需临时外出者,可以告知部门主任即可。
8、请假结束后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如须续假必须在已请假期尚未结束前1—2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没有履行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9、病事假2天以内者,个人填写请假条,经部门主任、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报行政副校长处方可离校;3天以上一星期以内者,个人填写请假条,经部门主任、主管副校长、校长批准后,报行政副校长处方可离校;病事假超过一星期,由校长办公会审批。(班主任请假必须经过德育处)
10、各类请假须办公室备案,未报办公室备案者,通过其它途径发现未在岗一律按旷工处理。
11、考核人员可随时抽查,发现不在岗,经查实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12、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玩游戏、炒股等从事其它娱乐活动者,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以后每发现一次扣20元。
13、病、事假期间,住院病假每天扣5元,非住院病假每天扣10元,事假每天扣20元。病假3个月内按整月扣,超过3个月(含3个月)按整月扣+基本工资×30% ,事假2个月内按整月扣,超过2个月(含2个月)按整月扣+基本工资×30% 。一学年病假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扣除绩效工资,并且不得参加年终评优评先。一个月请假不超过一天按全勤。
14、公事假、婚假、丧假(包括直系亲属)、产假、工伤按上级规定执行。超假者须履行续假手续,超假部分按事假处理,未履行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15、考勤结果一周一统计,一月一公布,一学期一总结,并保存在学校档案室,同时作为教职工各类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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